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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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2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段關於「沒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沒收」;理由欄第二段第九行關於「本件被告聲請發還扣押之現款」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之現款」。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段第六行關於「沒沒收」之記載;理由欄第二段第九行關於「本件被告聲請發還扣押之現款」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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