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0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97年4月2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7年4月9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