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丁○○
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7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共同負擔。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與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林清吉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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