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第一審確定判決(94年度易字第68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聲請再審,並未提出原審確定判決之繕本,其聲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最高法院96年度臺抗字第76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指出是對於本院94年度易字第689號案件聲請再審,然除此之外,並未附具該案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邦元法官林清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