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擄人勒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前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於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經具保人甲○○於民國90年7月18日繳納後予以釋放,嗣被告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由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囑託拘提均未獲,致未能執行,於通知具保人後,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唐光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