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上列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 劉育琳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劉四景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資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與有無拋棄繼承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