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16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永裕選任辯護人張奕群律師
鄭弘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永裕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2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楊永裕於民國90年至94年間,將彰化縣○○鎮○○里○○路○○號房屋出租予 顧元凱 醫師開設診所,94年起顧元凱醫師退租後,楊永裕明知自己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竟承接顧元凱醫師留下之醫療設備及藥物,在原址開設「 宏生 診所」,而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對病患 楊榮輝 、 張佑源 、 蔡昱珍 、 蔡伊婷 、 蔡佳陵 、 洪哲偉 、 洪佑庭 、 施博懷 、 楊凱智 看診、注射針劑及開立藥方,且向渠等收取如附表四所示之費用,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嗣經警 於100年2月24日上午9時10分,持搜索票至彰化縣○○鎮○○里○○路○○號楊永裕之住所及同路60號之診所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其上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所使用如附表二編號2至42及附表三所示之藥品、器械。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案下揭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而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各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楊永裕就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病患楊榮輝、張佑源、蔡佳陵、洪哲偉、洪佑庭、施博懷、楊凱智、及病患蔡昱珍、蔡伊婷之父 蔡錦源 等8人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各該9人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警詢及證明書見本院卷第82A頁至第119頁),復有現場搜證照片19張(見警卷第22頁至第31頁)、往診包及內容物相片1張(見警卷第21頁)、本院搜索票(見警卷第14頁至第1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頁至第20頁)卷內足稽,並有附表二編號2至42所示之藥品及附表三所示之器械扣案可佐,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醫師法第28條規定之所謂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隨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而醫療行為者,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為直接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療、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或用藥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核被告楊永裕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避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之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無論受其診治之人多少,或同一人受診多少次,均屬一個業務行為。被告自94年起至100年2月24日被查獲之日止之期間內,為前揭多名病患執行打針、看診、開立藥方等之所謂「醫療業務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曾於73年間因違反醫師法案件,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2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竟重操舊業,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危害民眾健康,顯然未知所警惕,所為實不足取,惟犯後坦認違反醫師法之犯行,態度尚佳,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非法執行醫療業務時間之長度、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扣案之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除附表二編號1「Viagra」(威而剛)係被告自行服用外,餘皆為被告用以非法執行醫療業務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明在卷,應依醫師法第28條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五、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5之藥物,雖各含有Methylphenid
ate、Diazepam、Desalkylflurazepam、Lorazepam等成分,其中Methylphenidate屬管制藥品條例第三級管制藥品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級毒品;Diazepam、Lorazepam屬管制藥品條例第四級管制藥品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級毒品;目前衛生署並未核准含Desalkylflurazepam成分之藥品許可證等節,各有附表一備註欄內之資料卷內可稽。惟附表一編號1之藥品,與本案起訴犯行無涉,無由宣告沒收;餘附表一編號2至5之藥物,雖含有第四級管制藥品,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四級毒品成分,然上揭藥品含有第四級毒品成分,由附表一備註欄內之資料所示之個別藥錠劑重量推計,顯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1000毫克始等於1公克)以上,又被告查無有持有第四級毒品之犯意(蓋因主觀未知,詳後述),無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以刑罰,且藥事法亦無以刑罰處罰持有管制藥品之規定,此外,上揭藥品亦非係犯非法執行醫療業務所用、或販賣偽藥、販賣第四級毒品(亦均詳後述)之物,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此部分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當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本院自無從就此為沒收之諭知,應由主管機關另外適法之處分。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永裕復明知其向藥商 李昭昌 購入附表一編號2至5之藥物均屬含有西藥成分之偽藥,其中編號2、5含有「Diazepam」成分,亦屬於第四級管制藥品及第四級毒品,仍基於販賣偽藥及第四級毒品之犯意,開立附表一編號3至5之藥物予病患服用,因認被告楊永裕係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販賣第四級毒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有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而訴訟上所得之全盤證據資料,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應包含在內,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本於事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若憑空之推想,並非得採為證據資料之間接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32年上字第67號、40年台上字第89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已明揭斯旨,足資參酌。再者,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明文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申言之,刑事訴訟制度受「倘有懷疑,則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原則所支配,故得為訴訟上證明者,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須客觀上於吾人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於確信之程度者,且除認定被告犯罪之外,無從本於同一事證為其他有利於被告之合理推斷,始可以之為不利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確信之程度,而有合理可疑存在時,即難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楊永裕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販賣第四級毒品等罪嫌,無非係以前揭8位證人、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函及附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楊永裕固坦承有向藥商李昭昌購入附表一編號2至
5之藥物,且附表一編號3之藥物未開封、附表一編號4之藥物開過3次、附表一編號5之藥物開過4次給不詳病患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販賣偽藥、販賣第四級毒品之犯行,並辯稱伊雖曾基於執行醫療業務目的而開立該等藥物,但並未開立該等藥物給附表四所示之病患服用,且伊向李昭昌購藥時,不知係偽藥或第四級毒品等語。辯護人亦同此辯護。
五、經查:
(一)公訴人認被告有販賣第四級毒品、販賣偽藥予不特定人,本院認被告行為之時間、地點、販賣(醫療)之對象、數量、次數等均未特定,證據未明,經本院於100年10月4日裁定命補正犯罪事實及證據,公訴人因而補正附表四所示9名病患之診斷證明書及警詢筆錄。然查:
1、證人即病患楊榮輝於警詢證稱:伊因為腹痛,在99年1月25日前往宏生診所看診,前後有2次,伊認識是楊醫師,惟不知名字,伊在第一次看診時有施打針劑及拿成藥服用,第二次是回診,只有拿藥服用,施打針劑是楊醫師幫伊施打的,成藥也是其拿給伊的,宏生診所應該是楊醫師經營的,前往看診時都只有楊醫師一個人等語(見本院卷第82A頁至第84頁);證人即病患 張祐源 於警詢證稱:伊是於100年2月18日前往宏生診所看診,因為感冒喉嚨痛、發燒,只去過這一次,不認識看診的醫師,不知道什麼名字,伊看診無施打針劑,但是有攜帶該診所所開立的成藥回去服用,共計3天份量,但是伊不知道該藥物名稱,也沒有服用完畢,因為症狀改善就沒再服用,該藥物是看診的醫師所給的,宏生診所就是為伊看診的醫師所經營的,但不知道名字,平常都只有該醫師一個人在看診等語,並指認被告楊永裕之相片即為伊看診之人(見本院卷第87頁至第88頁);證人即病患蔡昱珍、蔡伊婷之父蔡錦源於警詢證稱:蔡昱珍及蔡伊婷二人是伊女兒,都是伊帶她們二人去看診,她們都是因為女人生理期而引起腹痛前往看病,蔡昱珍在99年4月7日、蔡伊婷在94年10月21日前往看診,都只有一次,伊只知道是內科楊醫師看診,不知道名字,看診後有拿取藥物服用,藥物是裡面一位小姐拿給伊的,宏生應該是楊醫師經營的,伊帶女兒二次前往診時都只有楊醫師一個人等語(本院卷第91頁至第93頁);證人即病患蔡佳陵於警詢證稱:伊於99年10月8日因為皮膚過敏前往看診,大概有1至2次,伊看診的只知道他是醫師,不知道醫師名字,看診時有施打針劑及拿成藥服用,看診時只有楊醫師一人等語,並指認被告楊永裕之相片即為伊看診之人(見本院卷第97頁至第99頁);證人即病患洪哲偉於警詢證稱:伊因為感冒於94年9月28日感冒前往看診,前後幾次不詳,都是因為感冒,為伊看診的只知道他是醫師,不知道名字,在感冒看診時都有施打針劑及拿成藥服用,第二次回診只有拿藥服用等語,並指認被告楊永裕之相片即為看診之人(見本院卷第
102頁至第104頁);證人即病患洪佑庭於警詢證稱:伊因為感冒、發燒,於94年10月17日前往看診,看診的醫師伊不認識,不知道名字,看診時有時候有施打針劑,為伊施打針劑之人就是幫伊看診的醫師,也都有攜帶該診所開立的成藥回去服用,平常都只有他一人在看診等語,並指認被告楊永裕之相片即為看診之人(見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08頁);病患即證人施博懷於警詢證稱:伊因為急性膀胱發炎,於99年11月23日前往看診,只去過這1次,看診的醫師伊不認識,不知道名字,看診當日有施打針劑,施打針劑之人就是看診的醫師,也有攜帶該診所所開立的成藥回去服用,共計3天份量,但是不知道該藥物名稱,因為症狀有改善所以藥沒有吃完,平常都只有該醫師一個人在看診等語,並指認被告楊永裕之照片即為看診之人(見本院卷第115頁至第11
7頁);病患即證人 楊智凱 於警詢證稱:伊在98年10月
2日因為感冒前往看診,大概有1至2次而已,為伊看診的只知道他是醫師,不知道名字,在看診時只有拿成藥服用等語,並指認被告楊永裕之相片即看診之人(見本院卷第115頁至第117頁)。
2、上揭8人所證述之主訴狀症,核與卷附各該9名病患之診斷證明書所載病名大致相符,又依附表一備註欄所載之函文及附件,各該藥物之適應症顯然均與上開9名病患之主訴症狀無關。何況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時均稱知上揭藥物之適應症(見偵卷第51頁至第53頁、本院卷第
54頁至第55頁),核與證人即售予被告上揭藥物之藥商李昭昌於本院審理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則被告既然知曉附表一編號2至5藥物之適應症,而其適應症又與上開9名病患之主訴症狀均無涉,基此,已堪認被告所辯並未開立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藥物予上開9名病患服用等語,應可採信,是以本案尚無從證明被告「販賣第四級毒品」及「販賣偽藥」之時間、對象、數量等犯罪構成要件,合先敘明。
(二)而證人李昭昌係大專藥學系畢業,從75年執行藥師業務迄今,本案係在被告向其詢問有無鎮靜或安眠方面的藥後,其方售予被告Diazepam及Lorazepam兩種藥物,且當時其僅告知被告此等藥物為管制藥品,其不認為係偽藥,亦不知是第四級毒品等情,業據證人李昭昌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甚詳(見本院卷第224頁至第227頁),故可知被告購入附表一編號2至5之藥品時,是意在用於醫療業務,再經本院勘驗搜索光碟(見本院卷第182頁至第183頁)及據前揭現場照片現場搜證照片19張(見警卷第22頁至第31頁)所示,本件扣案之藥物,有置於診間內紙箱中或擺放在桌下、櫃子內、或堆置於廁所內,無法據以認定擺放位置是處於前來看診之民眾,亦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難認有公開陳列之情。又醫療行為本質上屬委任契約,依一般社會通念,醫師對求診病患提供醫療勞務,其收取之費用,除提供勞務之成本如藥物、耗材之外,主要為勞務之報酬,並非與藥物有直接之對價關係,自與一般意圖利營而販賣偽藥或毒品、或意圖營利而販入毒品之交易態樣有別,主觀要件亦截然不同,更何況,以李昭昌執行藥師藥務多年經歷,仍無法知悉該等藥物為第四級毒品或偽藥以觀,實難認定未受專業訓練僅有高職學歷之被告得以知悉。再參照上開說明,本院查無證據證明被告販賣如附表一編號2至5之第四級毒品及偽藥犯行之時間、對象、數量等情,本院自難僅憑被告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並持有如附表一編號2至5之藥物之事實,即遽認被告有此部分販賣第四級毒品及販賣偽藥之犯行。
(三)末按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第四級毒品亦有處罰販賣、轉讓、持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等行為。而被告主客觀要件與販賣不同,亦無從證明其明知為偽藥或第四級毒品,已如前述,則其當無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意圖販賣而持有或單純持有第四級毒品之空間,自不待言。至其是否構成上揭規定之「供應」、「調劑」、「轉讓」,或是因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最後仍要面臨前述無論是供應、調劑、轉讓之對象、時間、數量等基本構成要件無從證明之缺欠,從而亦無成罪之空間。
六、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之證據,尚不足佐證被告確有販賣第四級毒品及販賣偽藥之犯行,是公訴人所舉上揭證據,在客觀上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即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此外,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適合於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罪事實之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被告有販賣含有第四級毒品之藥物及偽藥之犯行。揆諸上揭說明,被告販賣第四級毒品及販賣偽藥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而公訴意旨既認被告此部分與前開起訴論罪部分係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自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安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0000000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附表一: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鑑定之扣案藥物┌─┬─────┬───────┬──────────────┐│編│藥品名稱│單位/數量│備註││號││││├─┼─────┼───────┼──────────────┤│1│Rifallin│10mg/粒│1、本藥品檢驗出含派醋甲酯(│││(利他能)│驗餘213粒│Methylphenidate)成分,派│││││醋甲酯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級管制藥品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級毒│││││品。│││││2、依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醫療│││││器材、化粧品許可證查詢作│││││業系統顯示:本藥品適應症│││││狀為過動兒症候群、發作性│││││嗜睡症。不良作用為神經質│││││、失眠。│││││3、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100年│││││5月25日府授衛藥字第100011│││││8280號函及其附件。│││││4、卷證位置:見偵卷第57頁至│││││第72頁背面。│├─┼─────┼───────┼──────────────┤│2│Diazepam│10mg/支│1、本藥品檢驗出含Diazepam成││││驗餘98支│分,Diazepam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級管制藥品│││││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級毒品。│││││2、本藥品外包裝無藥物許可證│││││號,故依同類藥品「"利達"│││││ 寧神平 注射液」之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醫療器材、化粧│││││品許可證查詢作業系統顯示│││││:本藥品適應症狀為焦慮症│││││狀、失眠、肌肉痙攣、癲癇│││││重積,常見副作用為幻想或│││││無法入睡或興奮異常、神經│││││質等。│││││3、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100年│││││5月25日府授衛藥字第100011│││││8282號函及其附件。│││││4、卷證位置:見偵卷第87頁至│││││第99頁。│├─┼─────┼───────┼──────────────┤│3│Lorazepam│1mg/粒│1、本藥品驗出│││( 樂耐平 )│1瓶│Desalkylflurazepam成分,│││││該成分為flurazepam之主要│││││活性代謝物,具有diazepam│││││類藥物之鎮靜及安眠作用,│││││該成分以藥品列管。│││││2、衛生署並未核准含│││││Desalkylflurazepam成分之│││││藥品許可證。│││││3、資料來源:彰化縣衛生局100│││││年8月12日 彰衛 藥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4、卷證位置:見偵卷第102頁│││││至第107頁。│├─┼─────┼───────┼──────────────┤│4│Lorazepam│2mg/粒│1、黃色微雙凸圓型錠、淡橙色│││(樂耐平)│1瓶│圓形錠部分,驗出含│││││Desalkylflurazepam成分,│││││該成分為flurazepam之主要│││││活性代謝物,具有diazepam│││││類藥物之鎮靜及安眠作用,│││││該成分以藥品列管。│││││2、淡藍色圓形錠部分,驗出含│││││Lorazepam( 勞拉西泮 )成│││││分,Lorazepam(勞拉西泮│││││)屬管制藥品條例第四級管│││││制藥品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級毒品。│││││3、資料來源、卷證位置同上。│├─┼─────┼───────┼──────────────┤│5│Valium│1瓶│1、本藥品檢驗出含Diazepam成││││驗餘166個1顆│分,Diazepam屬「管制藥品││││及47個半顆│管理條例」第四級管制藥品│││││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級毒品。│││││2、本藥品外包裝無藥物許可證│││││號,故依同類藥品「煩寧錠│││││」之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醫│││││療器材、化粧品許可證查詢│││││作業系統顯示:本藥品適應│││││症狀為焦慮症狀、失眠、肌│││││肉痙攣,常見副作用為疲倦│││││、昏眩及肌肉無力。│││││3、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100│││││年5月25日府授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4、卷證位置:見偵卷第74頁至│││││第86頁。│└─┴─────┴───────┴──────────────┘附表二:未送鑑定之扣案藥物┌─┬───────┬─────────┬──────────┐│編│藥品名稱│單位/數量│備註││號││││├─┼───────┼─────────┼──────────┤│1│Viagra│100mg/粒│口服藥││││1包││├─┼───────┼─────────┼──────────┤│2│Calicam│1瓶│口服藥│├─┼───────┼─────────┼──────────┤│3│Escai│1瓶│口服藥│├─┼───────┼─────────┼──────────┤│4│Rifcapicui│1瓶│口服藥│├─┼───────┼─────────┼──────────┤│5│Eafidiul│1瓶│口服藥│├─┼───────┼─────────┼──────────┤│6│Dlton│1瓶│口服藥│├─┼───────┼─────────┼──────────┤│7│Uropyridui│1瓶│口服藥│├─┼───────┼─────────┼──────────┤│8│Lasix│1瓶│口服藥│├─┼───────┼─────────┼──────────┤│9│Ergomomin│1瓶│口服藥│├─┼───────┼─────────┼──────────┤│10│Mino│1瓶│口服藥│├─┼───────┼─────────┼──────────┤│11│Ponstan│1瓶│口服藥│├─┼───────┼─────────┼──────────┤│12│Bugifene│25mg/粒│口服藥│││佈即芬錠│1瓶││├─┼───────┼─────────┼──────────┤│13│Prithmon│5mg/粒│口服藥│││ 普力爽蒙 │1瓶││├─┼───────┼─────────┼──────────┤│14│Alpimo│6.5g/10ml│口服藥││││8瓶││├─┼───────┼─────────┼──────────┤│15│Lisamin│5ml/1瓶│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止血明注射液│1盒(50瓶)│公司│││││針劑│├─┼───────┼─────────┼──────────┤│16│Diprophyllin│2ml/瓶│台裕化學製藥公司│││待 普菲林 注射液│1盒(50瓶)│有效期限:2012.12.16│││││針劑│├─┼───────┼─────────┼──────────┤│17│Dexamethasone│10ml/瓶│台裕化學製藥公司│││的 剎美松 │1盒(50瓶)│有效期限:2015.01.23│││││針劑│├─┼───────┼─────────┼──────────┤│18│Escopan│1ml/瓶│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胃使可胖│2盒(139瓶)│公司│││││針劑│├─┼───────┼─────────┼──────────┤│19│ 伊舒 血伴注射液│500ml/瓶│杏林新生製藥公司││││1盒(1瓶)│針劑│├─┼───────┼─────────┼──────────┤│20│汎敏補注射液│5ml/瓶│臺灣汎生製藥││││1盒(50瓶)│保存期限:2012.07.08│││││針劑│├─┼───────┼─────────┼──────────┤│21│Fervan│1ml/瓶│臺灣汎生製藥│││ 惠汝旺 │4盒(40瓶)│保存期限:2012.12.28│││││針劑│├─┼───────┼─────────┼──────────┤│22│Suipyrin│500ml/瓶│針劑││││1包(107瓶)││├─┼───────┼─────────┼──────────┤│23│Estradiol│5mg/瓶│針劑│││Cypionate│1盒(20瓶)││││特效氫偶素│││├─┼───────┼─────────┼──────────┤│24│Thioctan│5mg/瓶│針劑│││ 久克坦 │1盒(42瓶)││├─┼───────┼─────────┼──────────┤│25│Cefmalquin│17.5mg/瓶│針劑│││ 杏瑪菱 │1盒(10瓶)││├─┼───────┼─────────┼──────────┤│26│Gentamicin│40mg/瓶│針劑│││見大黴素│3瓶││├─┼───────┼─────────┼──────────┤│27│羥酮鈷胺明│10瓶│針劑│││1000mg│││├─┼───────┼─────────┼──────────┤│28│Lisamin│50mg/瓶│針劑│││止血明│1盒(1瓶)││├─┼───────┼─────────┼──────────┤│29│ 雷格 │1盒(10瓶)│針劑│││500mg│││├─┼───────┼─────────┼──────────┤│30│Diprospan│5瓶│針劑│├─┼───────┼─────────┼──────────┤│31│痛沒│20mg/ml│針劑││││1盒(40瓶)││├─┼───────┼─────────┼──────────┤│32│SEKIJIS│1盒(50瓶)│針劑│││ 息舒鎮 │││├─┼───────┼─────────┼──────────┤│33│Pancobamin│500mcg/ml│針劑│││汎敏補500mg│1盒(44瓶)││├─┼───────┼─────────┼──────────┤│34│Cefacin│500mg/瓶│針劑│││西法勝│1盒(53瓶)││├─┼───────┼─────────┼──────────┤│35│Dexamethasone│4mg/瓶│針劑│││的剎美剎松│1盒(13瓶)││├─┼───────┼─────────┼──────────┤│36│Kanamycion│250mg/瓶│針劑│││康納黴素│1盒(31瓶)││├─┼───────┼─────────┼──────────┤│37│Senidal│20mg/瓶│針劑│││振暈│1盒(40瓶)││├─┼───────┼─────────┼──────────┤│38│Kethonixine│1盒(50瓶)│針劑│││克嗽寧喘│││├─┼───────┼─────────┼──────────┤│39│Progesterone│50mg/瓶│針劑│││黃體素│1盒(90瓶)││├─┼───────┼─────────┼──────────┤│40│Testosterone│200mg/瓶│針劑│││特效睪丸素│1盒(20瓶)││├─┼───────┼─────────┼──────────┤│41│Avapyra│25mg/瓶│針劑│││壓 凡必拉 │1盒(70瓶)││├─┼───────┼─────────┼──────────┤│42│Metoclopramide│5mg/瓶│針劑│││別吐│1盒(20瓶)││└─┴───────┴─────────┴──────────┘附表三:器械┌─┬─────────┬───────┐│編│名稱│數量/單位││號│││├─┼─────────┼───────┤│1│針劑空瓶蝴蝶針等│1箱│├─┼─────────┼───────┤│2│頭皮針│3盒│├─┼─────────┼───────┤│3│5ml塑膠針筒│1盒│├─┼─────────┼───────┤│4│2.5ml塑膠針筒│1盒│├─┼─────────┼───────┤│5│20ml塑膠針筒│1盒│├─┼─────────┼───────┤│6│診斷證明書│5本│├─┼─────────┼───────┤│7│醫療費用收據│1本│├─┼─────────┼───────┤│8│研缽│1組│├─┼─────────┼───────┤│9│橡皮止血帶│3條│├─┼─────────┼───────┤│10│醫師往診包│1個│├─┼─────────┼───────┤│11│藥包│1包│├─┼─────────┼───────┤│12│塑膠藥包│1包│├─┼─────────┼───────┤│13│包藥紙│1盒│├─┼─────────┼───────┤│14│頭皮針│34個│└─┴─────────┴───────┘附表四(見本院卷第82A頁至第119頁)┌─┬───┬───────┬──────────┬───────┐│編│病患│應診時間│診斷證明書所載病名│費用(新臺幣)││號│││││├─┼───┼───────┼──────────┼───────┤│1│楊榮輝│99年1月25日│急性腸炎症│250元至350元│├─┼───┼───────┼──────────┼───────┤│2│張祐源│100年2月18日│上呼吸器系感染及高燒│180元│├─┼───┼───────┼──────────┼───────┤│3│蔡昱珍│99年4月7日│急性胃腸炎症│300元至400元│├─┼───┼───────┼──────────┼───────┤│4│蔡伊婷│94年10月21日│急性腹部症│300元至400元│├─┼───┼───────┼──────────┼───────┤│5│蔡佳陵│99年10月8日│過敏性皮膚炎症│250元│├─┼───┼───────┼──────────┼───────┤│6│洪哲偉│94年9月28日│上呼吸器系感染症│250元│├─┼───┼───────┼──────────┼───────┤│7│洪佑庭│94年10月17日│急性腸胃炎症│300元至400元│├─┼───┼───────┼──────────┼───────┤│8│施博懷│99年11月23日│急性膀胱炎症│200元至300元│├─┼───┼───────┼──────────┼───────┤│9│楊凱智│98年10月2日│上呼吸器系感染症│100元至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