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7號上訴人乙○○(原名 郭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000元,應繳裁判費為21,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高增泓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