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繼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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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繼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補字第42號聲請人甲○○
卯○○丑○○壬○○癸○○辛○○寅○○丙○○丁○○午○○乙○○子○○己○○○戊○○○巳○
共同送達
之2上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辰○○拋棄繼承權事件,未據聲明人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足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