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繼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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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繼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補字第43號聲明人乙○○○
樓上聲請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甲○○繼承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智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