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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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8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4年度除字第5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甲○○│高雄市第二│047267│100,000元│93年2月17日│FA0000000│││││信用合作社│││││││││左營分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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