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東簡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竹東簡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笙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笙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之竊盜未遂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竊得之物為鋁門窗一具(價值約新台幣10,000元)、犯罪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損害,尚未賠償被害人損失,及犯罪後坦承不諱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5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