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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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19號聲請人 林世田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易字第5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停止羈押具保狀所載。
二、查,被告林世田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99年11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0年2月11日、100年4月11日延長羈押在案。又被告所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00年4月19日以100年度易字第5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另查,被告戶籍已遭遷往和美鎮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稽,其於本院訊問時復自承,平時在外地工作,家人無法與伊取得聯繫等語,是在前開刑度非輕情形下,逃亡之誘因勢將隨之增加,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已非同於以往,堪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無訛。是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至被告所稱家中兒女需其照顧等情,核與本院審酌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等要件無涉,非在斟酌之列。況經本院先前請員警訪查結果,其子 林兆志 表示家中經濟尚可負擔,無須轉介相關單位協助,有另案員警職務報告書1份可資為憑。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芳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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