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四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五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乙○○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高達每公升零點八九毫克,遠超過安全標準
之每公升0.五五毫克,竟不知謹慎,仍駕駛具有高度危險性之小型客車,因而
肇事,無視於公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