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82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玉琴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居高雄市○○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服
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橋簡字第82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