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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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77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田祐霖 住高雄市○○區○○路○○○號
許弘松 住同上
許茜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住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5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士凱 間移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106年度橋簡字第7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