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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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77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田祐霖   住高雄市○○區○○路○○○號
       許弘松   住同上
       許茜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住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5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士凱 間移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106年度橋簡字第7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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