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勞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勞簡字第2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慶福   住屏東郵政第389號信箱(指定送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文振 即萬三手工饅頭大餅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橋勞簡字第23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
9,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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