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三四號
上訴人辛○○
子○○乙○○○己○○○癸○○庚○○壬○○訴訟代理人戊○○
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十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金石~B2法官魏式璧~B3法官李炫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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