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貳佰萬元,折合銀元柒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萬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尚欠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郭千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