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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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李禹瑭具保人曾永豪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永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李禹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曾永豪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後,並經法院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第1項及第11
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5萬元,嗣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7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該署105年4月15日雄檢欽峭105執字第1168字第33927號函附之執行傳票暨其公示送達公告、高雄市岡山區公所105年4月18日高市○區00000000000000號已代為揭示前揭文書復函、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105年4月15日雄檢欽峭105執字第1168字第33926號函附之追保函暨其公告及高雄市三民第二區公所105年4月18日高市○區○○○000號已代為揭示公示送達復函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昱良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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