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7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菁菁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其債權受讓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等,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釋明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均含計算期間、計算方式等)金額各若干元,聲請人雖具狀陳報,惟未提出帳務明細以釋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金額各若干元,核其聲請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