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家斗
劉興庫 邱明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勝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36,626元【計算式:(1,32
0.88+1,270.13)2,600=6,736,62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5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塗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