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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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94號原告 李仲記 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金益 被告蕭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輔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以104年度補字第579號裁定,命原告於上開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04,000元,該裁定業於104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等節,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婉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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