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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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少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少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吳少祥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鍾貴堯法官卓進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附表:受刑人吳少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罰金新台幣10萬元。│││├────────┼──────────┼──────────┼──────────┤│犯罪日期│98年7月23日至98年8月│101年5月16日│101年5月14日│││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少連││年度案號│23476、23629、37243│第1741號、101年度少│偵字第41、55號、101│││號、99年度偵字第1267│連偵字第20、31、34、│年度偵字第2960、2961│││3號│35、41號│、3006、3313、3536號│││││、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法院│高雄高分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30│101年度訴字第44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0年11月18日│103年4月25日│105年8月24日│├───┼────┼──────────┼──────────┼──────────┤││法院│最高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202│101年度訴字第44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判決││號││││├────┼──────────┼──────────┼──────────┤││判決│101年8月15日│103年5月23日│105年9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441號(編號1至2曾定│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應執行刑6年6月)│第2800號(編號3至4曾││││定應執行刑2年1月)│└────────┴─────────────────────┴──────────┘受刑人吳少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23日、101年5│││││月24日、101年5月28日│││││、101年5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41、55號、101│││││年度偵字第2960、2961│││││、3006、3313、3536號│││││、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24日│││├───┼────┼──────────┼──────────┼──────────┤││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判決││││││├────┼──────────┼──────────┼──────────┤││判決│105年9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800號(編號3至4曾│││││定應執行刑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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