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夢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165號),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雙C圖樣商標之手機殼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商標法第98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夢亭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65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而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之手機殼1個,係被告違反商標法販售之仿冒商品,屬於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
104年1月26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65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至105年1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並已參加法治教育1場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及執行卷宗無誤。本件扣案之仿冒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註冊之雙C商標圖樣之手機殼1個,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供承無訛(見警卷第2至5頁、偵卷第18至19頁),並有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查獲吳夢亭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露天拍賣網頁畫面列印資料、會員基本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吳夢亭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各1份、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2份及查獲照片2張附卷可稽(見偵卷第6頁、第9至37頁、第39頁),是該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沒收之,且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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