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哲弘 被上訴人即原告游阿明
林謝流 游朝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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