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曲麗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叁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0月23日將其羈押,並於自97年1月23日延長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滿,而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沈培錚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