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381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己○○債務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戊○○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等四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湯建次 之繼承人向管轄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有無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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