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清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57,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46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不足新台幣9,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