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86號
原   告 昌冠有限公司
            巷2之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3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乙○○、甲○○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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