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1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駱簡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73號、102年度執字第2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駱簡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駱簡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駱簡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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