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巫宗翰律師右列被告等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右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