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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