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四號
上訴人丙○○
己○○戊○○乙○○丁○○○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四日書面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其中上訴人丙○○、己○○、戊○○部分,應徵新台幣一萬三千四百五十元,另上訴人乙○○、丁○○○、甲○○部分,應徵新台幣一萬四千三百七十元,此項裁定亦已分別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至同年五月十四日間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