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養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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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養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 莊文凌
莊依土 共同代理人 阮憲書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莊文炳 (亡)
最後住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
設桃園法定代理人 胡樹禮 住同右右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莊文炳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茲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進行調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繼承人有無不明之釋明證據。
二、提出是否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踐行前置程序之釋明證據。
三、共同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四、陳報本件被繼承人是否有遺債?是否遺債大於遺產,而有顯無遺產可歸屬國庫之情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江俊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段永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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