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三三號
原告白色階梯攝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複代理人 胡坤佑 律師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詠宜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