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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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8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泳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
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
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潘泳霖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同年11月29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以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12月9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
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