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893號
原 告 田諭軒
被 告 陳素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起訴狀內記
載「民國98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貸新台幣10萬元整;民
國100年6月2日被告同意歸還新台幣10萬元整給原告」,
本院無從依起訴狀之內容確認原告欲請求本院為審理之範圍
,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法定程式不
合,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
正起訴狀上訴之聲明並提出補正上開事項後之起訴狀正本及
繕本,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
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狀
資料查詢證明附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即欠缺必
備之程式而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