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文苓選任辯護人高涌誠律師
詹順貴律師 林昶燁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漏繕、誤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漏載,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23號),本院判決如下:」;另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陪席法官名字「許云睿」,應更正為「許勻睿」。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漏載,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23號),本院判決如下:」;另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陪席法官名字「許云睿」,茲因於製作正本時誤繕,致與判決原本之法院組織欄之記載不符,應更正為「許勻睿」。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羅立德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