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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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債務人甲○○
3樓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5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之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以明細表方式,詳列債務人自95年4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薪資變動情形。
⒊說明債務人於95年9月間由芳田牙醫診所退保之原因。如係非
自願離職,請說明是否申請失業給付?每月若干元?並提出離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⒋說明債務人於98年3月間遭臺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解雇時,是
否領取離職金、資遣費及失業給付?各若干元?如未申請失業給付,或曾申請而遭駁回,請說明其原因,並提出離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⒌說明債務人之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中,自95年9月起至97年
9月間,每月均有新臺幣(下同)3,700元至33,451元不等之現金、轉帳或票據存款之原因。
⒍說明債務人年僅29歲,何以未謀求較高薪之固定工作,而僅從事非固定之家庭代工。
⒎承上,觀諸債務人目前薪資不固定之情形,請 陳明 倘本件准予開始更生,債務人將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⒏陳明債務人目前每月勞保、健保費用各若干元。
⒐陳明債務人目前從事家庭代工工作,有何支出每月交通費1,00
0元之必要性。並陳明上開交通費之計算方式。⒑陳明債務人有何於戶籍地之外,另行於臺北縣五股鄉租屋居住
之必要性?戶籍地所在房屋為何人所有?目前使用情形如何?⒒提出債務人之父 許三奇 、母 黃藝珍 、妹 許雅君許鈺 聆之96、
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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