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甲○○丁○○被告戊○○
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6年度交簡字第13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莊嘉蕙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