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0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0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0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3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增列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70006308號鑑定書各1份,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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