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5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甲○○○達成民事和解,業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劉敏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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