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79號聲請人 黃晏助 代理人 張躍騰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以100年度司字第397號裁定所選任詠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黃晏助應予解任。
理由
一、按有重要事由時,法院得解任清算人,公司法第3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以100年度司字第397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該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於96年已辭去詠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所有職務,近年來因雙眼近乎失明,已領有重度殘障手冊,列為低收入戶,實無法擔任前揭公司之清算人,為此聲請解任清算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雙眼近乎失明,領有重度殘障手冊,為低收入戶一節,業經提出殘障手冊在卷為憑,且本院審酌聲請人經本院選派為詠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後,未曾進行任何清算事務,足認聲請人並無能力亦無就任之意願,本院基於監督公司清算職能,認有解除聲請人擔任前揭公司清算人職務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所為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