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36號原告 羅肯尼 被告 林敏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000元(參見卷附契稅繳款書記載原告請求返還房屋之移轉價格為1,160,00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部分,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