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利息債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19號原告 黃振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晶子 間請求清償利息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4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