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74號原告 周彭美玲
周世勳 周世鋒 周世銘 周怡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立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周彭美玲新台幣(下同)826,852元;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周世勳155,000元;第三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周世鋒155,000元;第四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周世銘155,000元;第五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周怡如155,000元。及均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1,446,852元(計算式:826852+155000+155000+155000+155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