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1號原告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廠牌有限公司(TheHigh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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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5法定代理人甲○○○○○○(F
G15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 律師複代理人 陳長葳 律師被告丙○○
之1號丁○○
號辛○○
22號庚○○
樓之8號2樓乙○○
巷23戊○○
巷71己○○
60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陳報以半版規格刊登中國時報全國版第1版1日之費用,以利本院核算應補繳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