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告甲○○
己○○丁○○戊○○乙○○被告庚○○
丙○○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賴恭利
法官巫淑芳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