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53號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雲 被上訴人 楊莊穎蓁 (原名: 楊莊淑美 )
張羅富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羅富美、楊莊穎蓁(原名:楊莊淑美)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家瑜